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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信息]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网-厦门市教育局信息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浏览/回复:47次/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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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教育局文件
厦教局办〔2004〕225号
厦门市教育局
印发关于在教育系统实施人事代理制度
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教育系统实施人事代理制度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人事代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今年拟先在2003年首次实行聘用制后的新进人员中实施,以后逐步扩大代理范围.首批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是:2003年10月1日以后,经我局和市人事局审核同意,从外地,外系统调入的人员,接收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人事代理的项目为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管理,凡列入人事代理对象的人员,其个人档案及人事关系均挂靠在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意见,请及时与我局人事处,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135579,2035405).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教育局
关于在教育系统实施人事代理制度的试行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以及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系统聘用制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厦门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决定在我市教育系统试行人事代理制度,并委托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人事代理的目的意义
实行人事代理,旨在运用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人事管理原则,为委托单位代理人事业务,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合同制的全面实施,促进人事工作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型向社会服务保障型转变,形成符合教育系统特点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进能出,行业调节人力资源并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与对象
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学校(单位)及其教职工和因工作需要招聘的编外教学辅助人员(聘用期半年以上).
三,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项目及内容
(一)与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人事代理业务
1,代理人事关系业务.代办用工退工手续,聘用合同鉴证,指导,督促委托单位做好代理人员考核,晋升,奖惩,工资调整等工作;
2,代理人事档案管理,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人事材料证明和政审材料;
3,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收缴手续;
4,委托单位和委托个人需要代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上述人事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二)与人才资源配置,开发相关的人事代理业务
1,为委托单位代理人才招聘和受应聘对象委托代理推荐应聘学校或单位;
2,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理人才素质测试;
3,提供人事代理政策咨询服务;
4,委托单位和个人需要代理的其他与人事有关的事项.
国家如有新的人事管理规定,将按新的规定调整人事代理项目.
四,人事代理程序
1,委托方向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委托意向书,并提供单位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
2,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和委托方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
3,委托方和代理人员按规定要求提供《厦门市教育系统聘用合同》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4,委托方向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5,在委托期间,代理人员如与委托方终止聘用关系,委托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并办理有关终止代理的手续.其人事档案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五,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缴纳.
六,组织管理
(一)本市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工作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由厦门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和代理对象双方应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实行合同管理.编制内的教师和职员与学校(单位)签订厦门市教育系统聘用合同书,编内的工勤人员和编外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书.各学校(单位)的编外用工必须严格控制,聘用前须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人事代理对象中的编制内人员与现在职在编同类人员一样,在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人事代理对象中的编制外教学辅助人员的工资可参照校内现在编同类人员的标准核定,或参照人才和劳动市场的薪酬价位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按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校内现在编同类人员同等的权利.
七,本试行意见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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