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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6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
参加失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职工、按本市标准缴费的职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3、外来工及港澳台外来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市政府公布的岛内最低工资为标准。
4、2007 年社保年度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从2007年7月开始依据浮动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5、从2007年7月1日起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含外来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港澳台外来工,港澳台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 独立个人应缴社保费费率、费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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